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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降了!2026年7月起执行!

发布日期:2026-09-0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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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征管重大调整,7月1日起执行!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针对资源回收企业通过线上平台向自然人出售者“反向开票”的场景,作出征管优化:

公告重点如下:

自2026年7月1日起,对通过线上平台实现“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合一反向开票的报废产品销售,对年销售额不超过60万元的部分,自然人出售者的个人所得税预缴率由原0.5%下调至0.25%

双向利好:

对资源回收企业:无需单独搭建收购台账,次月不用为自然人代办个税申报,业务流程更规范;

对自然人出售者:线上自动完成算税、扣缴、开票,大幅降低漏报、错报带来的涉税风险。

特别注意:只有通过线上平台「三流合一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才能享受0.25%优惠自然人出售者通过其他方式“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仍按0.5%预缴,不适用此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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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延续至2027年!


上述第12号公告聚焦资源回收行业的经营所得征管,而针对更广泛的个体工商户群体,国家此前已出台专项减税政策,且执行期限覆盖至2027年。两项政策虽同属经营所得范畴,但适用对象不同,可分别对照享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一条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政策适用要点如下:

一、何时享受?

二、享受条件

三、如何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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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购住房,个税退税延续至2027年!


根据政策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退税金额按新购住房金额与原售房价格比例计算)。

两项必备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一、如何确定出售住房和重新购买住房的时间?

二、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哪里提起退税申请?

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向征收现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也就是说,纳税人卖房时在哪个税务机关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就向哪个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税务部门实行不动产登记税费一窗办理制度,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当在本地政务服务大厅或者不动产交易大厅等场所缴纳现住房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仍应到该政务服务大厅或不动产交易大厅提起退税申请,如果当地税务机关另有规定,按照规定办理。

三、纳税人申请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应提供哪些材料?

纳税人申请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表》外,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四、与住房相关的其他个税免征或减征情形

1、个人转让满五年唯一自用住房

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2、个人无偿受赠房屋免税情形

以下情形的房屋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3、个人出租住房减按税率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4、拆迁补偿款免税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结尾

以上政策分别涉及资源回收行业征管优化、个体工商户减负、住房交易环节让利,适用对象和申报方式各有侧重。

纳税人可根据自身业务或资产情况,对照条件及时享受;涉及跨年度衔接的优惠(如换购退税、个体户减半),请务必留意截止期限(均为2027年底)。

如对具体操作有疑问,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咨询确认,确保合规享受政策红利。

来源:税务经理人、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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